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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商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来法与钟荣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来法,钟荣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937号原告:张来法。被告:钟荣法。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来法与被告钟荣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来法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来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张来法负担。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佳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