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贺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998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贺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贺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明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梅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