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商初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马长与慈溪市三佩机械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长,慈溪市三佩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1641号原告:马长。委托代理人:施可群,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伟利,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三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崇寿镇六塘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佩君,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长诉被告慈溪市三佩机械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长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马长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李 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