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鹿民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赵素平与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双溪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素平,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双溪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鹿民初字第989号原告:赵素平,女,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现旅居意大利。委托代理人:赵素挺,男,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双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双潮乡双溪村1号。法定代表人:金国宗,主任。委托代理人:胡建良,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素平与被告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双溪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4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沈文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孙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