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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民初字第148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林瑞杰与林剑星、汤跃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瑞杰,林剑星,汤跃花,汤启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1486-3号原告林瑞杰,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林剑星,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汤跃花,女,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汤启峰,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林瑞杰与被告林剑星、汤跃花、汤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瑞杰撤回对被告林剑星、汤跃花、汤启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志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雪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