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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民一初字第017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杨培新与李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培新,李春,吴志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水头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灵民一初字第01735号原告:杨培新,男,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李春,男,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吴志炎,男,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水头营业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培新与被告李春、吴志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水头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培新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水头营业部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培新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水头营业部的起诉。审判员  盛怀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屠光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