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乐商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叶定丰与林国华、虞天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定丰,林国华,虞天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商初字第637号原告:叶定丰。被告:林国华。被告:虞天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定丰诉被告林国华、虞天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定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朝方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支培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