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洪余兴与林初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余兴,林初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2121号原告洪余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建成。被告林初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洪余兴与被告林初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余兴于2013年8月19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洪余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余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洪余兴负担。审判员 周昕昕二〇��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旭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