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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商初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洪余兴与林初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余兴,林初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2121号原告洪余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建成。被告林初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洪余兴与被告林初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余兴于2013年8月19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洪余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余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洪余兴负担。审判员  周昕昕二〇��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旭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