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27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兵与周志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兵,周志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2746号原告周兵。委托代理人程绍鹏,四川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娅琳,成都市锦江区锦城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志华。委托代理人张龙,四川蜀都金丰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周兵与周志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兵于2013年8月19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9元,由原告周兵负担。审判员 叶 红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燕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