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沼民二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佳与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衡水项目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沼民二字第33号原告李佳,个体经营人。被告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忠鸣。被告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衡水项目部。负责人:严立根。地址:衡水衡丰电厂院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佳与被告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衡水项目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佳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名下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衡水项目部账户18000元现金,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本案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衡水项目部账户18000元现金。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单双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