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执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海执字第77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陈宗才,王小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7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鸿海大厦。负责人王海洪,行长。被执行人陈宗才,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原住北海市北海大道**号悦兴大厦*幢****号,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王小坤,女,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原住北海市北海大道**号悦兴大厦*幢****号,现住址不详。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被执行人陈宗才、王小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45909.8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宗才购买所有的登记在北海志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于北海市北海大道31号悦兴大厦B幢0805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北房权证(2008)字第001164**号]移送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广西南宁泛正拍卖有限公司进行公开拍卖。2013年6月6日竞买人冯伟林以241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付清拍卖款项。本院于2013年8月8日将上述拍卖所得款转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余款4909.8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并申请本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庞 文审判员 张培兴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