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中法立民终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夏毅与清远市合盈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毅,清远市合盈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中法立民终字第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毅。委托代理人:何松,湖南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仁凯,湖南揽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清远市合盈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国荣。上诉人夏毅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夏毅于2013年7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夏毅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夏毅撤回上诉。本案受理费6085元,减半收取3042.5元,由上诉人夏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有添审判员 钟 妩审判员 成明修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海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