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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110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刘佳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佳音,包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11048号申请执行人刘佳音,女,汉族,1983年10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包雷,男,汉族,1970年3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佳音与被执行人包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30055号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3005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德娟审判员  李国伟审判员  李志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