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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仪民初字第20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龙琼珍与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房屋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龙琼珍;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2007号原告:龙琼珍,女,汉族,1960年1月1日出生,住仪陇县马鞍镇金山村六组26号,农村居民,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6001010488。被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法定代表人:吴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龙琼珍诉被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琼珍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琼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琼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0元,由原告龙琼珍负担。审判员  林明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凯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