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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84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朱×与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汪×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8465号原告朱×,女,1978年2月1日出生。被告汪×,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汪×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朱×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审判员 赵 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