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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思民初字第192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林小妹与吴佩锺、陈颖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小妹,吴佩锺,陈颖,吴万年,欧子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思民初字第1928-1号原告林小妹,女,195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邬福萍、张彬冰,福建闽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佩锺,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陈颖,女,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吴万年,男,195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各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余芳、吴丹颖,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欧子琛,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小妹与被告吴佩锺、陈颖、吴万年,第三人欧子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邱 瑛审 判 员  王红旗人民陪审员  林秋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叶鹭燕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