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一初字第29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卢先芬与平度市办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进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先芬,平度市办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进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2950号原告卢先芬,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宁,法律工作者。被告平度市办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开发区珠江路138号。法定代表人刘丰波,经理。被告王进锋,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先芬与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先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先芬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耿学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