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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民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1089号原告郭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刘会军,濮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8日以其与被告家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忠伟审 判 员  马书广人民陪审员  张培庚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