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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磁民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朱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738号原告朱某,农民。被告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交纳77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吕社成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亚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