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磁民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朱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738号原告朱某,农民。被告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交纳77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吕社成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亚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