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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静民初字第30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孙XX与郑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X,郑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静民初字第3047号原告孙XX,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郑XX,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与被告郑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XX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XX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明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新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