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周友茂与珠海高新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347号原告周友茂,男,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身份证号码:×××1010。委托代理人李祖霞,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高新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南水珠海大道东南通花园B区。法定代表人冯学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友茂诉被告珠海高新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友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周友茂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全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丽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