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黄民初字第1951号原告:刘某,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丁某,女,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刘某为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0年相识,于2000年5月16日在胶南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9月11日生育一子刘某某。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感情基础,无共同语言,婚后经常吵闹,原告于2010年已向贵院提起过离婚之诉,但被告不同意离婚。现原被告已分居多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生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原被告之婚生子刘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丁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0年正月原告刘某与被告丁某经人介绍认识,2000年5月16日登记结婚,2001年9月11日生育一男孩刘某某,现在上小学五年级。原告刘某曾于2010年4月9日起诉要求与被告丁某离婚,后于2010年5月19日撤诉。原告刘某主张夫妻双方感情一直不好,双方自2002年就分居至今,被告丁某对此不认可,认为夫妻感情很好,即便是2004年原告在山东省北墅监狱服刑期间,被告也经常去探望原告,且双方经常书信来往;原告离不开这个家庭,经常回家一起生活,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要求与原告和好。原告坚持离婚,本院调解和好无效。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罪犯入监通知书、书信在案佐证,经本院开庭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根据法律规定,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原告主张双方自2002年分居至今,被告不认可,且在原告服刑期间,原告仍多次探望,双方经常书信来往,因此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此次提出离婚后,被告也表示希望原告与其和好,在十几年的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在相处时出现一些矛盾是难免的,只要双方多为对方着想,多为孩子着想,相互理解、尊重,原、被告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现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因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丁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美灵人民陪审员 刘开强人民陪审员 栾世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