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执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朱春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春峰,汤欣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1301号申请执行人朱春峰。被执行人汤欣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罗商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未履行。本院于2013年5月9日依法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本院民一庭交纳的押金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汤欣欣在本院民一庭交纳的押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