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义商初字第86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刘红星与陈荣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星,陈荣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862-1号原告:刘红星。被告:陈荣光。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星诉被告陈荣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红星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8元(已减半),由原告刘红星负担。审 判 长  叶 芸人民陪审员  刘剑军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路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