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商初字第86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刘红星与陈荣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星,陈荣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862-1号原告:刘红星。被告:陈荣光。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星诉被告陈荣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红星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8元(已减半),由原告刘红星负担。审 判 长 叶 芸人民陪审员 刘剑军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路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