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城民初字第05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曹指南与陈军、周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阜城民初字第0577号原告曹指南,市民。被告陈军,市民。被告周玲,市民,委托代理人陈军(系被告周玲丈夫),市民。被告陈德国,市民。被告王云霞,市民。委托代理人陈德国(系被告王云霞丈夫),市民。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曹指南诉被告陈军、周玲、陈德国、王云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正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指南、被告陈军、被告周玲的委托代理人陈军、被告陈德国、被告王云霞的委托代理人陈德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指南诉称,2011年6月8日,被告陈军、周玲、陈德国向我借款45万元,口头约定月息3%,约定于2011年9月7日前归还。2012年1月14日,被告陈军归还借款本金35万元。余款10万元经我多次催要,四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状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陈军、周玲共同辩称,差欠原告10万元是事实,因为目前经济困难,暂时没有钱,希望原告能体谅我目前的困境,同意我每月还款2000元,明年视情况递增,尽量尽快还完。被告陈德国、王云霞共同辩称,我在借条上签字是作为担保人,并不是借款人。目前只能按照每月2000元还款,明年1月份以后可以按照每月3000元还款,当前实在没有履行能力。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8日,被告陈军、周玲、陈德国向原告曹指南借款45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2012年1月14日,被告陈军偿还了35万元。另查明,被告陈德国与被告王云霞是夫妻关系。现原告曹指南因追要剩余借款未果,向本院起诉要求四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3年7月2日依法裁定对被告王云霞所有的位于阜宁县阜城镇中亿花园11栋206室房屋予以查封。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军、周玲、陈德国差欠原告曹指南借款本金1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陈军、周玲、陈德国依法应承担偿还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王云霞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因被告王云霞与被告陈德国是夫妻关系,应认定为被告陈德国与被告王云霞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云霞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四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军、周玲、陈德国、王云霞共同偿还原告曹指南借款本金10万元,并承担利息(利息自2013年7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被告陈军、周玲、陈德国、王云霞负担(原告已预交21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帐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审判员 李正坤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文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