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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初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李自文与郝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自文,郝秋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414号原告李自文,男,汉族,1962年2月7日出生,住巨野县。被告郝秋梅,女,汉族,1975年6月7日出生,住巨野县。原告李自文与被告郝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自文撤回对被告郝秋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守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