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初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李自文与郝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自文,郝秋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414号原告李自文,男,汉族,1962年2月7日出生,住巨野县。被告郝秋梅,女,汉族,1975年6月7日出生,住巨野县。原告李自文与被告郝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自文撤回对被告郝秋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守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