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磁民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朱秀红与被告程献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红,程献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738号原告朱秀红,女,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磁州镇明德街司明小街29号。身份证号码:×××被告程献波,男,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磁州镇滏苑小区15号楼3单元5楼西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秀红与被告程献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秀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交纳775元,由原告朱秀红负担。审判员 吕社成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亚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