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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306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高淑文与郭秀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淑文,郭秀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3065-1号原告高淑文,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郭秀海,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淑文与被告郭秀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淑文于2013年8月1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给付原告6000元,且双方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淑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00元,由原告高淑文负担。审判员  张志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立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