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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郯执字第20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曹振军扣押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曹振军,杨秀侠,刘雪彬,孙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2064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负责人:孙艳梅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曹振军,男,196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杨秀侠,女,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雪彬,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孙梦,女,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郯证经字第50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公证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已生效公证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经申请法院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曹振军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曹振军所有的挂靠在郯城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鲁QV05**重型苍栅式货车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林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文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