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二法朗民一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东莞市大朗鑫沃塑胶五金制品厂与魏细妹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大朗鑫沃塑胶五金制品厂,魏细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二法朗民一初字第496号原告:东莞市大朗鑫沃塑胶五金制品厂。住所地:东莞市。经营者:翁星照。委托代理人:陈跃明,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细妹,男,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委托代理人:赵振清,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东莞市大朗鑫沃塑胶五金制品厂(下称“鑫沃制品厂”)诉被告魏细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伍雄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3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沃制品厂的委托代理人陈跃明,被告魏细妹的委托代理人赵振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鑫沃制品厂诉称:被告于2011年5月16日入职,实行计件工资。自入职至今,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经远超过一年。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无须支付任何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给被告。原告认为,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被告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应由其承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原告无须支付被告二倍工资差额2923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魏细妹辩称:自被告入职原告以后,一直到被告向劳动仲裁庭第一次申请劳动仲裁时,原告一直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告认为劳动仲裁裁决书认定的事实及裁决结果是正确的,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经审理查明,双方确认:被告于2011年5月16日入职原告处工作,担任抛光员工的职务,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已领取2012年2月至2012年12月、2013年2月的工资分别为10,463元、8,410元、7,867元、4,986元、2,493元、3,812元、5,533元、10,378元、6,925元、5,119元、2,981元、1,200元。2013年3月12日,被告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申诉,要求裁决原告支付:一、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760元;二、未签订劳动合同自2011年5月17日至2013年3月8日二倍工资差额70,180元。2013年4月28日,该庭作出仲裁裁决:一、在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5月15日的二倍工资差额29,233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入职表、工资表、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对于双方确认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双方争议的问题在于原告应当支付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起止期间,即自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5月15日还是自2012年3月12日至2012年5月15日。对于此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出申请。本案被告于2013年3月12日申诉,结合其入职时间为2011年5月16日,其得到法律保护的二倍工资差额请求应当自2012年3月12日至2012年5月15日。根据双方确认的工资数额,上述阶段的工资差额为:8,410元×20/30+7,867元+4,986元×15/30=15,966.67元。原告诉讼请求部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东莞市大朗鑫沃塑胶五金制品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魏细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5,966.67元。驳回原告东莞市大朗鑫沃塑胶五金制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伍雄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凤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