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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一初字第20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高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一初字第2098号原告高某,女,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宋某,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以被告不参加诉讼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审判员  向国秀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丽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