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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民终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刘安春与钱海峰、钱佳敏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安春,钱海峰,钱佳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安春。委托代理人郁文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海峰。委托代理人施桦。原审被告钱佳敏。委托代理人施启兵。上诉人刘安春因与被上诉人钱海峰、原审被告钱佳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2)门工民初字第0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安春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安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规避法律,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安春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372元,减半收取7186元,由上诉人刘安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倪红晏代理审判员  曹 璐代理审判员  季建波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顾萌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