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51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许如峰与刘老三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如峰,刘老三,史云龙,张洪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5132号原告许如峰,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金玉清,女,1967年10月6日出生。被告刘老三,男,35岁。被告史云龙,男,38岁。被告张洪文,男,1982年9月3日出生。原告与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如峰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肖海珅人民陪审员 翟友林人民陪审员 高庆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