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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51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许如峰与刘老三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如峰,刘老三,史云龙,张洪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5132号原告许如峰,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金玉清,女,1967年10月6日出生。被告刘老三,男,35岁。被告史云龙,男,38岁。被告张洪文,男,1982年9月3日出生。原告与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如峰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肖海珅人民陪审员  翟友林人民陪审员  高庆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