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019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郭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郭某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1957号原告杨某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杨某某诉郭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准予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岐洋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馨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