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滨行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连光辉与鹤壁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光辉,鹤壁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淇滨行初字第41号原告连光辉,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鹤壁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卫万锋,该支队队长。原告连光辉诉被告鹤壁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受理。2013年8月19日,原告连光辉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连光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光辉负担。审 判 长 王 治审 判 员 李霞波人民陪审员 侯秀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