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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甬辖终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上海春怡服饰有限公司、宁波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春怡服饰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宁波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史培国,陈利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辖终字第2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春怡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树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马朝晖。原审被告:宁波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培国。原审被告:史培国。原审被告:陈利君。上诉人上海春怡服饰有限公司不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的(2013)甬仑商初字第61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该是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即使本案《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也因违反法定管辖而无效。另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应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标准为依据。则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依法应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主合同为《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浙江省各级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本案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以当事人约定确定案件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贤军审 判 员 陶金萍审 判 员 刘磊桔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朱洁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