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6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652号原告:李某,女,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被告:孙某,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3年8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孙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唐 琴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正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