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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刑公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崔猛猛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猛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涧刑公初字第133号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猛猛,男,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2013年4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取保候审。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3)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猛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经合议后认为需对被告人崔猛猛进行逮捕。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决定对崔猛猛逮捕,并于当日将逮捕决定书交洛阳市公安局长春分局执行逮捕。2013年8月19日,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向我院出具情况说明,该所民警多次对被告人崔猛猛进行抓捕,未将被告人崔猛猛逮捕到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何恒飞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师丽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