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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香法执民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1-01

案件名称

香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建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香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侯秀兵,李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香法执民字第696号申请执行人香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宝生,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侯秀兵。被执行人李建波。香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侯秀兵、李建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香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香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侯秀兵、李建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侯秀兵、李建波名下的银行存款72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 浩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迎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