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平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正荣与丁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荣,丁玉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平民初字第485号原告张正荣,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丁玉国,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原告张正荣诉被告丁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张正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39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熊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