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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平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正荣与丁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荣,丁玉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平民初字第485号原告张正荣,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丁玉国,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原告张正荣诉被告丁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张正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39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熊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