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商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房居胜与唐香凤、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居胜,唐香凤,王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商初字第1076号原告房居胜,男,汉族。被告唐香凤,汉族,系山东金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居胜与被告唐香凤、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房居胜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居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居胜撤回对被告唐香凤、王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英杰审判员 刘瑞红审判员 孙云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