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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商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房居胜与唐香凤、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居胜,唐香凤,王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商初字第1076号原告房居胜,男,汉族。被告唐香凤,汉族,系山东金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居胜与被告唐香凤、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房居胜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居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居胜撤回对被告唐香凤、王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英杰审判员  刘瑞红审判员  孙云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