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诸城民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桂生与冶兆斌、董金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生,冶兆斌,董金霞,诸城市瑞鑫防水保温有限公司,杨贞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诸城民初字第746号原告王桂生。被告冶兆斌。被告董金霞。被告诸城市瑞鑫防水保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冶兆斌。被告杨贞学。原告王桂生与被告冶兆斌、董金霞、诸城市瑞鑫防水保温有限公司、杨贞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洪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桂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冶兆斌、董金霞、诸城市瑞鑫防水保温有限公司、杨贞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冶兆斌、董金霞于2012年12月20日从原告处借款120000元,被告杨贞学、诸城市瑞鑫防水保温有限公司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予偿还,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20000元,利息17280元;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冶兆斌、董金霞、诸城市瑞鑫防水保温有限公司、杨贞学均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0日,被告冶兆斌、董金霞向原告借现金12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到现金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使用期壹个月(2012年12月20日至2013年1月20日),如逾期每天罚违约金贰佰元正,并由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逾期后月息贰分。借款人:冶兆斌董金霞。被告杨贞学、诸城市瑞鑫防水保温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分别签名盖章。后原、被告因还款问题致成纠纷,为此,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诸城市瑞鑫防水保温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冶兆斌。上述事实,有借据一份及原告的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冶兆斌、董金霞从原告处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按约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主张自借款之日2012年12月20日计算至起诉之日2013年7月17日利息17208元,因原、被告在借据中未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于原告主张的2012年12月20日至2013年1月20日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在借据中约定逾期利息按月息二分计算,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自2013年1月21日至2013年7月17日期间的利息应为12000元(120000×0.02×5个月)。被告杨贞学、诸城市瑞鑫防水保温有限公司自愿为借款提供担保,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成立担保法律关系。因原告与被告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杨贞学、诸城市瑞鑫防水保温有限公司应就全部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1月20日,故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被告主张权利,未超出保证期间,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贞学、诸城市瑞鑫防水保温有限公司承担清偿义务后,可向被告冶兆斌、董金霞追偿。本案在开庭审理时,被告冶兆斌、董金霞、杨贞学、诸城市瑞鑫防水保温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冶兆斌、董金霞偿付原告王桂生借款120000元,并承担利息1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杨贞学、诸城市瑞鑫防水保温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履行清偿义务后,可向被告冶兆斌、董金霞追偿;三、驳回原告王桂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6元,减半收取1523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由被告冶兆斌、董金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046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洪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振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