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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海民二重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陈楚真、何利标与李素朋、邓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案件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诉讼文书呈批表经办单位和拟稿人:专职审委核发:核稿:签发:处理结果重印、加印事由重印、加印庭领导审批意见重印、加印院领导审批意见机密度打印份数校对人签名文书类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海民二重字第2-2号原告陈楚真,女,汉族,1965年8月29日出生。原告何利标,男,汉族,1967年6月24日出生。被告李素朋,女,汉族,1977年8月4日出生。被告邓三喜,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于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楚真、何利标诉被告李素朋、邓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楚真、何利标撤诉。本案受理费17283元减半收取为864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国军人民陪审员  张丽梅人民陪审员  何田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贾 岚郭艳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