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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水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高炳先与林美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炳先,林美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水民初字第411号原告:高炳先。委托代理人:黄秉、周纬国。被告:林美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炳先诉被告林美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炳先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炳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高炳先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张友勤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潘前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