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初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邓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邓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1005号原告范某某。被告邓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邓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延承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建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