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天执非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天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许世形、叶爱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许世形,叶爱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非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天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天台县。法定代表人:王永胜。被执行人许世形。被执行人叶爱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天台法院(2013)台天行审字第126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许世形、叶爱珍支付社会抚养费人民币48000元,执行费620元,但被执行人许世形、叶爱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许世形、叶爱珍存款486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卫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钱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