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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霞法民三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9-06-17

案件名称

林荣与黄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荣;黄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霞法民三初字第193号原告林荣,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建设路******。委托代理人:庞志雄,男,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春玲,女,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湛,住湛江市霞山区解放东路**经贸局宿舍****div>原告林荣诉被告黄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荣的委托代理人庞志雄、被告黄春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荣诉称:2013年2月6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出具借据。定于2013年4月30日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还款未果,特向法院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黄春玲辩称:我因生意投资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属实,但现在经济确实困难,暂无能力偿还,希望原告与我协商处理。经审理查明,被告黄春玲以生意投资需要资金为由,于2013年2月6日向原告林荣借款人民币5万元,定于2013年4月30日偿还。但双方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偿还,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还款未果,原告遂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起诉要求处理。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2013年2月6日借据,居民身份证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为证。被告没有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本案应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未偿还,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务应当清偿。有借据为证。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有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借款后未能按约定还款给原告,被告违约,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春玲尚欠原告林荣借款人民币5万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还清给原告林荣。若逾期不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林荣。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黄春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涛审 判 员  莫廉助理审判员  韩剑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