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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中民初字第22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资中民初字第2246号原告陶某某,女,1977年10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四川资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4月30日出生。原告陶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自由恋爱,2000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2年4月19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2002年9月19日生育一女王某(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在共同生活中,因为被告是外地人,生活习惯不同,原、被告经常因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于2007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原告现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王某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被告王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自由恋爱,2000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2年4月19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2002年9月19日生育一女王某(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原、被告因家庭锁事发生矛盾,被告于2007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被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资中县归德镇芦高山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大丰市大桥镇东塔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人尹革昌、范后红的证言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已超过两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陶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本院应予支持。现王洁随原告生活,而被告下落不明,故原告要求王某随原告生活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四)项、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陶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王某随原告陶某某生活。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陶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忠审 判 员  邱 东人民陪审员  王化德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段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