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殷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甲、韩某某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殷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67年4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内黄县。被执行人王某甲,女,1968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韩某某,男,1967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甲、韩某某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甲、韩某某名下银行存款3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勇翔审判员 刘家梁审判员 苏富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