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赵聚兵与杨贵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聚兵,杨贵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377号原告赵聚兵,女,195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贵福,男,50岁,汉族,农民。原告赵聚兵与被告杨贵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聚兵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聚兵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聚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赵聚兵负担。审判员 邵晓坤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