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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赵聚兵与杨贵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聚兵,杨贵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377号原告赵聚兵,女,195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贵福,男,50岁,汉族,农民。原告赵聚兵与被告杨贵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聚兵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聚兵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聚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赵聚兵负担。审判员  邵晓坤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宏飞 关注公众号“”